泗洪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泗洪县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全文检索   
关于征求《泗洪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3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征求《泗洪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局:

为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进一步规范县级示范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县我市实际,起草了《泗洪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经单位领导审阅盖章后,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反馈至县委办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同时欢迎全县各类合作社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张莹,联系电话:88359012,邮箱:shtd59013@163.com。

 

附件:泗洪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泗洪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

监 测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等要求,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发挥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县级示范社规定标准。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乡镇(街道)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五条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运行规范

1、组织运转正常。依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经营正常。

2、管理规范有效。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行,制定章程和成员管理、社务公开、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生产经营良好

3、守法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规模实力较强。原则上入社成员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5、推行标准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发展互联网+,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及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6、品质优销售稳。产业特色明显,产品销售稳定,产品有一定知名度。

(三)服务成效明显

7、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

8、带动效果较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

第六条县级示范社采取综合评定办法,对于带动小农户、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合作社,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七条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定

第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农业工作局对提出申请的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推荐至县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供销社等单位,对乡镇(街道)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复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农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公示,获得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审核结果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发文公布名单。

第四章 动态监测

第十条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县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各示范社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局,乡镇(街道)核查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县级示范社所报情况进行审核,对运行状况分析审定监测报告,将审核结果汇总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以农业农村部门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从县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县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